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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分析
2019-04-24 16:37:00  来源:
  文/凤立成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

  “套路贷”是通俗易懂的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涉及的罪名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全国各地针对套路贷都出台相关的文件,基本统一了对套路贷的处理意见。但在实践中,各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套路贷案件极其复杂,事实证据千差万别,各承办人员在理解上还存在一些分歧。

  问题一 签订虚高金额(包括制造流水、阴阳合同都是为了实现虚高的目的)、肆意认定违约(人为制造被害人违约或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是套路贷犯罪中的基本特征,是否必须同时具备,还是仅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定?

  肆意单方认定违约

  实践中,承办人员对存在肆意单方认定违约,索要虚高金额或巨额违约金案件,普遍认为主观恶性较大,认定套路贷中犯罪比较明确。所谓的肆意认定违约,主要有利用不外借协议、故意制造陷阱让被害人不能还款、随意调整还款时间,还有的公司甚至认定被害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也是违约。实践中,肆意违约一般都与套路贷公司的后续违法行为紧密相连,此时套路贷公司就开始采用上门滋扰、电话催要、强行留宿、骚扰被害人家属、拖车等等手段,因此也是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恶性较深的重要依据。

  没有肆意认定违约下的讨论

  情形A: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双倍借条。如借一万,扣除平台费、GPS费、家访费等到手7000元,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分期还款共10期,十期总需还款13000元。实际嫌疑人没有认定被害人违约或者尚未来得及认定违约就被查获案发了,能否认定套路贷的犯罪金额?

  情形B:被害人借一万元签订20000元借条,口头约定不违约则还13000元,被害人依约还清了十期借款,事情了结。

  分析: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综合判断套路贷公司的一贯行为。如果该犯罪团伙经过通过虚高借条、肆意违约的行为实施侵财犯罪的,即使未得实施,只要存在虚高,均可认定在犯罪数额内,未能得逞的按借条金额未遂处理(因案发后被害人来报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犯罪团伙的行为事实上属于高利贷的一种,未实施套路的手段,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我们认为情形A可作为诈骗罪的未遂,情形B可考虑不作犯罪处理。

  情形C:签订了2倍虚高金额的合同,但是被害人因为债务太多,确实存在到期没有还款的违约行为,嫌疑人再按虚高金额索要,是否认定套路贷犯罪?

  情形D: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2倍虚高借条,被害人还款几期后无力还款而隐匿,嫌疑人持虚高借条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索要,或进行虚假诉讼,至案发时,实际被害人实得钱款大于已还借款,能否认定套路贷犯罪?

  分析:情形C、D的情况均是被害人存在事实违约,这部分被害人大都被多家小贷公司(套路贷)公司追帐,这些数额能否认定,对于实际索得虚高借款的,大部分人认同可以认定。对于没有索得,因被害人报案案发或公安机关倒查到被害人后了解到情况的,能否认定未遂?我们的观点是只要实施索要虚高金额、催要行为的,均可以认定。

  情形E(不存在明显虚高金额):嫌疑人向被害人出借5万,约定扣除平台费、GPS等实际到手42000元,分十期归还,每期6500元,被害人又确实存在没有依约还款,后嫌疑人采用拖车、滋扰等手段,从其近亲属处要得虚高借款或已实施索要未能要得虚高借款,能否认定套路贷?

  分析: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这种明确告知被害人需要扣除平台费等等费用,没有签订虚假的双倍合同,仅仅约定分期还款的,是一种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嫌疑人后续是否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不认定诈骗罪。一种观点认定平台费等也属于虚高的金额,只要嫌疑人采用这种借口虚抬了借条金额又索要的,属于套路贷犯罪手段,可以认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问题二 套路贷中采用拖车手段索债如何认定

  套路贷中最常见的基本罪名就是诈骗和敲诈勒索,根据纪要的精神,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有殴打、胁迫,或者采用喷油漆、堵锁芯、送花圈、跟踪纠缠等等软暴力,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陷入精神恐惧不得不交付财物的,都可认定为敲诈勒索。

  还有一种常见行为就是拖车,当嫌疑人肆意认为被害人违约,将被害人车辆拖走,电话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金额时,被害人迫于各种原因,一般同意取回车辆并支付款项,过程中未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是认定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要评价车辆的价值,如果车辆价值与债务价值差不多,又无明显暴力、胁迫手段,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定,拖车的手段就属于胁迫的一种,无论车辆价值大小,均属于以非法处置财产相要挟,认定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比较折中,认为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全面考虑拖车对被害人是否存在心理强制,主要表现为被害人与车辆使用的需求性、对车辆价值与债务的平衡性,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认为,要根据个案综合认定,原则上认定敲诈勒索。因为套路贷普遍涉及的金额大,单笔金额也大,涉及是否为数罪并罚,还是诈骗数额的增加,尤其在涉及不同量刑档次时,往往也成为辩护方的重点。

  问题三 套路贷中的软暴力如何认定

  软暴力是本次扫黑除恶中关注的重点,省公检法三家纪要明确将堵锁芯、泼粪、贴身跟随、滋扰、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等一类行为规定为“软暴力”,符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可以构成该犯罪。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可以认定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丧失救助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套路贷中只要使用软暴力,要么单独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要么就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比如在索要虚高金额的借条中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根据纪要的要求,是同时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就需要个案研究,一般而言,为索要虚高金额的借条中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应当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应当则以重罪处罚;但是有的案件中,还存在为索要虚高金额的借条先非法拘禁,得逞后又索要新的借款,属于另起犯意,可能就需要数罪并罚。

  问题四 转单平账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两个犯罪集团有通谋,或者通过长期的操作形成行业默契的,由第一家套路贷公司主动带被害人去第二家平账,已达到增加被害人债务目的的,可以认定两个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犯罪数额都应该累加计算。如果再找到第三家转单平账的,则第二家应当与第三家也构成共同犯罪,但第一家公司则不构成共同犯罪,除非其亦参与通谋。

  被害人因为车辆被拖走,主动要求一家套路贷公司去找第二家套路贷公司平账的,不认定是共同犯罪。

  问题五 套路贷的数额认定

  套路贷涉及的金额比较复杂,主要有被害人的名义借款、实际到手金额、分期还款金额、虚高借条金额、已还款金额、实际要得金额等等。办案实践中,根据纪要的精神,除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者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办案中,一般认定金额为:犯罪已经终了的:犯罪金额=嫌疑人实际索得金额+被害人已还款金额-被害人实得金额;犯罪因被查获未能得逞的(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既遂部分=嫌疑人实际索得金额+被害人已还款金额-被害人实得金额;未遂部分:剩余借条金额。全部未遂的,以借条金额计算或最后索要金额认定。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