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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区检察院以“三新”举措完善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守护“美丽新吴”
2022-07-29 09:32: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近年来,新吴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扎实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实践,探索生态损害赔偿多元化新路径,把办案效果体现到生态环境的修复上,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按下“快捷键”。

  2019 年以来,共办理生态环境相关案件104件,妥善利用136万余元生态赔偿金开展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等修复工作。

  一、以办案为抓手,加强生态损害案件办理,打开损害赔偿“新局面”

  一是强化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精准打击各类损害生态环境行为, 2020年以来,共办理打击太湖水域非法捕捞等公益诉讼案件6件。针对非法捕捞问题,向辖区有关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3份,要求依法对辖区内河湖水域加强巡查,切实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渔政亮剑行动。定期和辖区内环保、水利、街道、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及时响应,快速启动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二是规范生态损害赔偿金账户管理。协调区环保、财政等部门开设生态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明确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及义务人、收支程序、各部门职责等内容,并对赔偿金用途予以细分,推动生态损害赔偿金效用“最大化”。参与生态损害赔偿专家评审和赔偿金使用联席会议,对赔偿金的申请使用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赔偿金规范、高效管理使用。

  三是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除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外,还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检验、鉴定及其他合理费用纳入等,倒逼企业及违法行为人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在办理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人员及单位最终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修复、应急处置、检验评估、鉴定论证等各类费用合计133.2万余元。

  二、以修复为核心,拓展损害赔偿金使用路径,激活生态修复“新动力”

  一是创新赔偿修复方式。鼓励赔偿义务人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外,主动提高污染破坏治理标准,主动改进污染治理工艺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探索建立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性修复、异地修复等制度,增殖放流鲫鱼、鲢鱼等鱼苗约500斤、3000尾,助力梅西河水生态提升及河流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覆土复绿2.8万平方米保护飞禽栖息地,切实把办案效果体现到生态环境的修复上。

  二是精细区分赔偿金用途。对生态损害赔偿金实施“精准投放”,探索把赔偿金用到最“对症”的地方,将非法捕捞的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污染河流的赔偿金用于河道修复、污染土地的赔偿金用于湿地修复建设。在蒋某某、王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案中,对6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近3万元用于增殖放流。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梅村街道办事处使用该笔生态赔偿金在伯渎河附近等开展增殖放流,帮助公益损害人实现从“损坏者”到“保护者”的转变,引导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用实际行动践行“生态大保护”。

  三是坚持对赔偿金协调联动使用。打造“公益+联动+执法+恢复”格局,建立起湿地生态保护常态化的联动协作机制。在梁鸿国家湿地公园、大溪港湿地打造“益心宜行 公益诉讼生态损害修复基地”党建联盟品牌,与区生态环境局、鸿山街道共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共同守护湿地生态。推动在湿地公园内打造鸢尾园,梳理岸线水系,对植物进行清理和重新配置,打造色彩艳丽活泼、水岸蜿蜒曲折的怡人景观效果。通过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恢复水生植被以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等手段,湿地内水质显著改善,植物多样性得到了较大丰富。园内现有7个大动物种类,总数300余种,高等植物53科119种。

  修复前

  修复后

  三、以制度为依托,完善损害赔偿制度机制,提升赔偿金利用“新效能”

  一是探索生态损害合规审查机制。推动建立“检政协”防控合作机制,联合环保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环保专家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环保体检,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措施,重点围绕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领域环境安全等方面排查,给予核查指导,形成问题排查报告。针对辖区内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隐患多、源头和系统治理难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合规性审查,制定《企业环保合规性审查清单》和《指引》,构建“监督+监管+服务+预防”为一体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模式,通过沟通协调、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等措施为企业“会诊把脉”,促成200余家企业完成环保共建,实现环保共治、共享,形成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合力。

  二是构建诉前和解和风险提示机制。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周期长、费用高、执行难等难题,以公益修复情况、被告赔偿意愿、评估效果等作为调解的目的、条件和标准,通过诉前调解实现案件及时审结、及时赔偿和受损利益及时修复。在办理某纺织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在被告愿意积极赔偿情况下,综合检测结果、第三方评估报告和案件实际情况,通过诉前和解促使涉案人员级单位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等费用8万余元。发挥类案监督的集成效应,针对近年来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隐患,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和《执法关注点提示书》,督促其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堵塞漏洞、解决问题,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加强对生态损害修复效果的监督。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围绕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重点内容开展“嵌入式”监督,确保生态赔偿金规范管理使用。如与辖区梅村街道通力合作,利用生态损害赔偿金账户的100万余元用于梅西河水生态提升及河流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实施,事后对梅西河水生态修复效果现场走访调查、检查评估,确保赔偿金落到实处、用出实效。针对环境污染案件法治教育不精准、效果不凸显等问题,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和《公益损害风险防控提示书》,对公司管理人员、环保人员等相关特殊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环保培训,要求其加强和改进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