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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她是“被害人”,还是“共犯”?
2020-07-21 10:18: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编 者 按

  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检察官在您身边。近期,新吴检察推出“检察官说法”系列节目,用身边人、身边案普法说理,点亮您的“慧”眼,守护美好生活。

  采购员与供货商成“好闺蜜”,

  合谋骗取上市公司货款;

  被公安机关查办后,

  还几次三番到公司要账;

  究竟是“商业贿赂”

  还是“职务侵占”?

  她是“被害人”还是“共犯”?

  ……

  且来听听承办检察官怎么说~

  主 讲 人

  

  储铭铭(第一检察部)

  无锡一名做采购员的女子与供货商合谋设局,采用虚增采购资料、“空入库”的方式,将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不想东窗事发,二人锒铛入狱。日前,由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和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五个月,受到法律的惩处。

  

  01. 贪欲催出了一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

  青年女子吴某是新三板上市的俊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芳公司)担任采购员,负责采购公司散杂消耗品,工作过程中结识了一家售卖劳保用品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双方合作多年,关系日渐亲密,以姐妹相称。

  2016年年中的一天,陈某抱怨“生意做的太小赚不了钱”,想让吴某多采购物资照顾她的生意。这让当时正烦恼自己工资待遇低、想要赚外快的吴某眼前一亮,顿时萌生了一个“好主意”。

  吴某对陈某说:“以后俊芳公司经我采购的商品都来找姐姐购买。如果你这里没有货就先替我垫付货款,我再去找低成本的渠道购买,然后以你公司名义开具进货款的二倍金额发票找我公司报销。姐姐只要稍微给我点辛苦费就好。”这样一本万利、稳赚不赔的“好生意”顿时让陈某心花怒放,她马上表示“没问题,扣除开票费后利润分你一半”。

  

  随后的两年里,吴某和陈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模式进行合作。期间,陈某一共付给吴某29万元,其中4万9千元是算给吴某的“辛苦费”,24万元是替她垫付的“货款”,并开具了4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她收到俊芳设备公司支付的货款31万元,尚有9万余元货款未结算。

  到了2018年底,吴某电话告知陈某,说自己已经从俊芳公司离职,以后将不再合作。陈某就到俊芳公司索要剩余货款,但公司表示“吴某只给公司采购了9万元的货物,公司反而已经支付了31万元货款,现在吴某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02. “好姐妹”被抓,她坚称自己是“被害人”

  原来,吴某拿到陈某垫付的货款后,仅仅从网上购买了少量货物给公司,其余大部分钱款被她自己挥霍一空。而后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内部做假账,虚构采购数量和消耗使用数量,从而由俊芳公司支付给陈某双倍货款,信守自己对陈某的“承诺”,成全了二人的“姐妹情”。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俊芳公司发现,一段时期内由吴某经手的公司散杂消耗品的采购数量突增,与仓库的储存量严重不符,且在财务系统里“入库单”“出库单”混乱,“空入库”现象严重。这引起了公司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注意,后秘密调查发现了吴某做假账的事实,公司报案将吴某绳之以法。

  得知吴某被公安机关处理后,陈某不仅没有惶恐不安,反而很气愤,觉得被“好姐妹”设局欺骗了,自己也是被害人。她认为自己做的是正当生意,垫付货款给吴某购买货物,虽然是开了双倍发票,但除去开票费用赚点利润无可厚非,“做生意本来就是为了赚钱,赔本买卖谁干?”为此,在吴某被抓后陈某竟然还多次到俊芳公司讨要剩余货款。

  

  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新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同时,供货商陈某也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她是职务侵占案的共犯吗?

  吴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在陈某行为的定性上,一开始存在着一些争议。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将陈某列为犯罪嫌疑人。理由是:陈某的辩解有合理性,陈某出资购货供给俊芳公司可以有合理利润,其行为最多可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涉案金额不到5万元,未达刑事处罚标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种声音是陈某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为陈某给付吴某的29万元中,24万余元为代付的货款,其余为其给吴某的“回扣”款,其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商业贿赂的基础是存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销售方为继续合作或让采购一方在价格、结款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的行贿款。本案中,陈某给予吴某的钱款,不是基于双方正常的货物交易,而是对合谋侵吞的钱款的利益分配。

  

  本案中,陈某对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俊芳公司钱款具有主观明知。陈某作为经商十余年的商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吴某的行为是在利用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中饱私囊”。同时,陈某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开票、走账、分赃行为,应当认定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俊芳公司货款的共犯。

  本案还藏着一个“案中案”,即陈某代为垫付的货款,实际上大部分被吴某私吞,是否构成诈骗罪。从表面上看吴某欺骗了陈某,但因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做假账的方式,让俊芳公司支付了钱款给陈某,并非想骗取陈某的钱款,其对陈某的钱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属于诈骗。

  另外,陈某为自己实际支付的货款开具双倍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虚开发票系手段行为,最终目的是要获得俊芳公司的钱款,以职务侵占处罚后,不再评价虚开发票行为。

  综上所述,陈某系吴某职务侵占案的共犯,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追诉,最终也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有道,

  诚信经营是法宝。

  切莫念歪生意经,

  锒铛入狱悔晚了。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