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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行时|盘点2019新吴检察工作报告里提到的这些案件……
2020-05-29 13:32: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编者按:2019年以来,新吴区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切的问题,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争做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

  该院4个案件被评为省、市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公告案例,10个典型案例、亮点工作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关注报道,20个工作机制和做法被上级检察机关肯定推广。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都是哪些案件吧!

  案例一

  邓某某等人特大销售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条)180余元的价格,将2.1万余件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双善食品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甄某连、张某某、甄某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将1.9万余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余件,价值116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公司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甄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三百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并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

  二、典型意义

  新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被评为2019年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二

  王某松等人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松、葛某军、朱某喜为垄断苏南硕放国际机场6号出口出租车载客业务,追求利益最大化,纠集被告人张某民、陈某荣、曹某兵等二十余人,不定期召集会议进行合谋,商定建立驱赶、值班、补偿、奖惩等制度,采用谩骂、阻拦、言语威胁、推搡、殴打等方式阻挠团伙以外的司机、车辆在上述区域从事载客业务,并在发生冲突时,结伴造势。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间,上述被告人在机场6号口处长期盘踞并垄断载客生意,持续驱赶外来车辆、司机,引发了多次群体性事件,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社会影响恶劣。

  2019年3月18日,王某松等九名被告人均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起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发时间长,案发地点在机场这一敏感的窗口区域,案发行业又是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载客的民生领域,社会关注度大,新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就十分慎重,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采信,是否属于黑恶犯罪等提出全方位意见,把该案办成铁案。同时,为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标本兼治,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漏洞,新吴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会同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单位一道,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及时跟进落实,使得硕放机场的交通运输秩序得到根本改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一、案情简介

  新吴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履职中发现,无锡某消防工程公司向某幼儿园出具的消防系统检查测试报告书存在多处失实情形。经调查,发现系钱某某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公司营业执照、私刻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某幼儿园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收取费用,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该院建议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19日,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12月27日,新吴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2020年1月13日,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为加大挖掘排查力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及时发现、消除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该院先后向消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案件发生地街道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相关主管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督促涉案幼儿园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合同,并对辖区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新吴区检察院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深入调查,从一份问题检测报告书挖出冒用消防维保资质“案中案”。发现该案线索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举一反三、以点及面,对辖区类似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深入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整治。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后,及时推动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案件的办理全程跟踪,确保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

  该案件入选了2019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例”。

  案例四

  陈某假冒某上市公司注册商标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作为无锡某设备厂投资人,在明知其购进的喷油泵总成系假冒无锡某上市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进行推销,并采用上门提货或物流配送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假冒喷油泵18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600元。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假冒的喷油泵总成171台,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90700元。2019年7月11日,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新吴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存在缺陷,未将涉案商品“泵”作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予以注册,一旦发生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或者刑事案件时,维权和打击犯罪都会存在困难。为此,在依法追究犯罪、全力为企业挽回损失的同时,检察机关问需企业,送法进企,第一时间上门回访企业,对企业健全商标保护体系提出针对性建议,帮助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该案被选为2019年度无锡市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五

  赖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赖某木成立某市场调查工作室(个体户),通过网络、街头小广告等形式招揽“婚恋调查”、“市场调查”生意,并招聘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临时工,从事定位器安装和跟踪拍摄等工作。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间,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经事先共谋,通过安装车载定位器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位置信息,对3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900元。

  2019年8月9日,赖某某、王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和八千元。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无锡地区侦破的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受到媒体广泛报道。办案中解决了一系列法律认定难题。“私家侦探”接受夫妻一方的委托,通过偷装车载定位器方式对夫妻另一方进行定位跟踪、偷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为行踪轨迹,计算行踪轨迹条数时应以能够反映被害人一段时间内的活动轨迹为一条信息,违法所得应以被告人通过提供跟踪、偷拍服务获得的所有收益,在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标准处于不同量刑格次时,采较高格次量刑。夫妻的一方虽然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共犯”,但因与被害人具有特殊的关系,且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互相让渡部分隐私权和知情权,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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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