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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价格鉴定意见?
2019-04-24 16:44:00  来源:
  文/庄志叶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

  在侵财类案件中,所涉财物的价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的轻重。如何确定所涉财物的价格,如何审查价格鉴定意见,是我们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案件有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

  我们从一件简单的盗窃案件谈一下如何审查价格鉴定意见。

  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A市万达广场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带有婴儿座椅)车钥匙未拔下,遂将该电动车窃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5元,婴儿座椅价值人民币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15元。

  这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但是所涉物品金额刚好超过定罪标准。

  承办人在接到这类案件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价格鉴定机构是否受到公安机关的影响,是否由于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价格鉴定金额偏高,原来不够2000元的案件鉴定超过2000元。

  我们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书属于鉴定意见,而最高院的刑诉法解释第五节详细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解释,鉴定意见就要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内容。需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形式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等。但是,对照刑诉法解释的第八十四条,我们无法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中完成法律规定全部内容的审查。

  主要问题如下:

  1. 价格认证中心是以《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的形式出具的文件,虽然公安机关是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庭审时法庭也是以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进行举证、质证。但是名不正言不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如果从字面理解,是文件而不是意见,是价格认证而不是价格鉴定,更像书证而不是鉴定意见。

  2. 从主体来看,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仅有价格认证中心的印章,也不是司法鉴定专用章。

  3. 从资质来看,无从得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法定资质。没有鉴定人的姓名,我们也无从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4. 从鉴定过程和内容来看,明细表包括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基准日期、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方法、总价格、备注这些选项。但是具体的鉴定结论怎么得出的没有体现。例如使用成本法,需要考虑市场零售价格,这个市场零售价格怎么来的?不清楚。市场调查怎么调查的,也不清楚。

  针对上述案件,我们特地走访了A市价格认证中心,询问了价格认证人员,并调取复印了他们的认证内卷。在内卷中我们看到了测算说明、内部规范等相关材料。从这些材料中,我们了解了一些文件中没有反映的情况。

  第一,价格认证中心刻意避免在文件中出现“鉴定”字样,因为他们自己对于是否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疑问。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文件)《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鉴证师资质进行行政许可,所以是否还有鉴定资格也存在疑问。

  其次,出于对鉴定责任的担心,害怕自己鉴定错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价格认证中心不希望价格认定小组成员名字出现在对外文书中。

  最后,关于鉴定的方法,认证机构有市场调查和计算公式,还有规范文件和格式示范文本,但是文件中没有体现。例如对于电瓶车价格的鉴定,采用成本法需要将电瓶车和电瓶分开计算(因为成新率不同,以电动车使用年限72个月,电瓶为18个月结合车况、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认定价格=(重置成本-残值)*综合成新率+残值。重置成本是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调查记录所得价格,实际就是通过询问三家企业相关价格。

  总体来说,该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是符合他们内部规范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讯问3家企业的相关重置价格,就没有任何询问过程和笔录记录,是否真实我们不得而知。再例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价格认证中心解释说电瓶车因为二手市场不成熟,所以采用成本法。二手手机市场成熟,所以采用市场法。但是我们知道二手市场的价格肯定要低于成本法得出的价格。同样是物品,因为市场是否成熟就采用不同的标准是否科学,这种市场成熟情况又如何判断,这些都值得思考。鉴定方法有时候适用不当会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例如我院曾经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损坏的麻将机如果按照重置价格来计算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是经过检察官的现场走访,发现该麻将机经过维修仍在被使用,如果以维修价格来考虑,则明显不超过5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作为引子,我们进一步收集相关的案例和分析文章,经过整理和思考,认为目前的价格鉴定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相关审查要点需要注意:

  1. 厘清价格和价值、鉴定和认证

  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价格是指商品同货币交换时商品货币量的多少。价值特指商品的交换价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衡量,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以价值为轴上下波动。我们分析价格和价值的区别,是想说“价格鉴定”比“价值鉴定”更准确,建议我们在事实表述时尽量使用价格,而不是价值。因为在我们司法办案中,旨在将涉案物品以市场中货币的数量予以衡量,为定罪量刑服务,很多物品的独特价值(例如对特定对象有特殊纪念价值的物品)不是司法考虑的范围。

  鉴定意见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实质是专家证言。认证,是有职权的人承认某事实的存在。认定,是指认可确定的意思。认证和认定都是对既有事实的认可,这些都不符合价格鉴定的本义,因为价格是变化的,是对价值的货币衡量,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一种评价。虽然价格认证中心极力避免文件中出现“鉴定意见”,但是我们认为价格鉴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就是专业的价格鉴定师对物品价格的专业性问题的一种专家意见。

  理清了这两对概念,我们就应当以鉴定意见的标准来审查价格鉴定。

  2. 先鉴定真伪,后鉴定价格。

  大部分财物在存在实物的情况下,通过生活常识即能分辨真伪,或假货较少,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但是对于奢侈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钟表、烟酒等物品,需要进行真伪鉴定。其中部分物品例如香烟又因为数量多,可以抽样的形式进行真伪鉴定。真伪鉴定是价格鉴定的基础,这也是我们审查价格鉴定的前提。一些灭失物,因为无法判断真假,所以价格鉴定无法出具。当然有购买凭证等书证能证实灭失物为正品的,也可以鉴定。

  3. 对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质的审查。

  根据发改委的文件,价格鉴定资质的行政许可已被取消。但是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坚持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因为之前授权的资质并未取消。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成为决定价格鉴定报告有效与否的重要一环。

  4. 对鉴定人员是否回避、是否同意出庭作证的审查。

  这需要我们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是否需要回避的结论。特别是法律规定在重新鉴定时,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人员不能参与。

  5. 对鉴定程序和方法的审查。

  (1)鉴定依据的问题。相关的鉴定规定有法律层面的《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行为规范》,地方上的《江苏省价格条例》。针对具体的鉴定物品,还有专门的鉴定文件。例如《钟表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林木价格认定规则》《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等。相关规定是否已被废止,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有误都会导致价格认定结论错误。

  (2)鉴定方法的问题。具体来看,鉴定方法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问题:鉴定基准日不正确;认定价格高于实际市场价格;价格认定包含前期相关费用;查勘方法不科学(例如随机取样未清点实际损失);认定标的错误(鉴定为更换,实际为修复);检材依据不明,种类品种不明;未及时查勘,涉案标的物状况发生变化等等。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