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定认真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回馈社会。”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时,陈某在电话中如此回复。几天前,该院刚对该公司及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陈某所在公司是一家警用器材新技术企业。2015年12月,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乌某和时任该公司总监的陈某经事先共谋,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陈某指使时任该公司采购员倪某,通过杜某等人的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乌某、陈某、倪某、杜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在2015年12月,当时为了弥补年底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足节省开支,一时侥幸,害了自己害了公司。”讯问中,陈某很后悔。
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公司复工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技术攻关小组,在国家相关专家的指导下,设计研制可直赴现场处置任务、解剖诊断病理的负压移动传染病解剖车辆。
“拉一把还是推一把?起诉还是不起诉?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
最终,我们认为,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效果会更好。”新吴区检察院代检察长丁宏伟说。
近日,该院通过远程视频召开公开听证会,侦查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10人参加。在参考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情节,最终,该院对涉案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