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承办发生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指导和督办,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一)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二)对县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承办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