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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盗窃罪名解释及量刑标准
2018-07-24 09:39:00  来源:

  问:什么是盗窃罪?

  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盗窃罪。

  问:盗窃罪如何处罚?

  答: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什么是“多次盗窃”?

  答: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问:什么是“入户盗窃”?

  答: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问:什么是“携带凶器盗窃”?

  答: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问:什么是“扒窃”?

  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问: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如何理解?

  答: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是否构成盗窃罪?

  答: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如何处理?

  答:(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问: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如何处理?

  答:(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