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徐子良,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当检察官,最高光的主战场在哪里?”
“出庭公诉席
“坐在公诉席上,除了自信满满,什么案件最有挑战性?”
“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
“出庭指控不认罪案件,哪一个出庭环节最不易把握?”
“当然是讯问被告人环节!”
如果要问一名公诉人的出庭体会,我想很多人对以上几点都深有同感。回顾多年的公诉经历,尤其是在法庭之上、众目睽睽之下,如何能通过讯问被告人来揭露事实、指控犯罪,还真是让人感触良多。对于一些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公诉人讯问还相对容易驾驭,一旦遇到被告人翻供,而且理由还五花八门,那可真是让我们公诉人手里捏把汗!
最近庭审中就碰到这样翻供情形,其间的讯问过程还挺值得回味。
这是一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廉某在2017年10月间,先后五次至某小区实施盗窃,共窃得电动车电瓶八组,价值共计2000余元。甫一接手案卷,我发现案件虽然简单,但却是个翻供案件。廉某对多笔犯罪事实部分承认,部分否认。提审时,廉某对其中三笔金额较大的盗窃事实矢口否认。如果他的辩解属实,该案将因犯罪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而无法认定。
我不禁翻了翻被告人的履历,五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张强制隔离决定书,一张社区戒毒决定书,看来这家伙还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老江湖”。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尽管有点小麻烦,但这种案件也算不上疑难复杂。梳理了他的历次供述,分析了翻供辩解理由,特别是审查了现场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我的内心确信廉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起诉!
正式开庭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庭前我作了充分的准备,尤其是针对被告人矢口否认的三笔犯罪事实重点准备了讯问提纲。公诉讯问开始后,廉某支支吾吾,尽管不太情愿,但在我指出案发现场监控发现廉某汽车、头像时,他还是基本承认了盗窃事实。然而,廉某又提出新的辩解理由,狡辩说自己所偷的电瓶规格型号为6伏特,并非起诉书上指控的48伏特,盗窃物品价值没那么高,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
当庭乍一听到廉某的新辩解,心里还一阵嘀咕,怎么又出幺蛾子!转念之间,我定了定神,来得正好!
“被告人,你所说的这些电瓶都是从这八辆电动车上窃得的?”
“是的。”
“你怎么知道你偷的电瓶规格是6伏特?”
“我以前在修车厂干过的,知道一些电瓶的知识。”
“你确定盗窃的电瓶肯定是6伏特而不是48伏特?”
“肯定是6伏。因为是我亲眼看到的,而且后来电瓶也就卖了十几块钱。”听到我的提问,廉某当庭拍着胸脯表示,就差诅咒发誓了。于是我继续提问:
“之前,有无收到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收到了。”
“那你当时对估价鉴定意见上的电瓶规格、型号、价值为何没有提出异议?”
“我没有细看。”
待确认法庭将被告人的辩解记录在案后,我开始了第二轮的讯问。
“被告人,你知道6伏的电池有多大吗?6伏的电池能带动这样的电动车吗?”
“能!”廉某还在坚持。
“被告人,你知道6伏的电池主要作何用途?”
……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用手机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单个6伏电池只能用于儿童玩具车的驱动,你怎么解释?”
廉某顿时慌乱起来,仿佛又想起什么:“我记错了,不是6伏,是36伏!”这时的旁听席已经有人轻声笑起来。不等我再次发问,被告人廉某神色已经十分尴尬了。随后的讯问,尽管他还是强调自己的犯罪数额没有起诉指控的那么多,但已经解释不出什么具体理由了,此后再没有翻出什么新花样,整个庭审顺利结束。
庭审中,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公诉人的常规应对是宣读他以前的有罪供述,或是质问被告人的翻供理由。然而,实战中还是有很多应对之策,能取得更好的讯问效果。比如这起简单的盗窃案件,当面对被告人提出新辩解如何破解,自己总结了几点:
一是不仅关注被告人的翻供态度,而且重点关注辩解的细节特征;二是迅速掌握或补充必要的常识常理,包括一些法律之外的常识内容;三是沉心静气,将被告人不合理的辩解予以固定,并借其解释时进一步寻找出破绽之处;最后再用一招请君入瓮,当面予以驳斥拆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