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法制报》7月25日:“补药”还是“毒药”
2019-08-19 13:56:00  来源:无锡市高新区检察院

  朋友圈购买的号称“藏宫藏医秘药”的可调理治疗男性疾病的补肾药丸,服用过后却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是“补药”还是“毒药”?近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办理的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判处陈某作为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承担警示消费者、赔礼道歉等责任,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2016年12月,黑龙江女子陈某外出旅游期间,偶遇一售卖治疗各种皮肤病、白癜风、补肾壮阳“祖传秘方”的路边摊男子,遂心生邪念,斥资购买大量“补肾壮阳药丸”,简易包装后,以“虫草鹿茸”男性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网络销售。2017年6月至11月间,陈某先后18次将上述“虫草鹿茸”销售给无锡女子来某(已判刑),共计销售1200板(每板20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186元。经查,涉案“虫草鹿茸”无正规国家批文、质量合格标识,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成分等,进货渠道明显不正当,经无锡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陈某销售的上述食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

  庭审中,新吴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充分证明了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专业机构的检测数据、分析意见充分证明了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采纳并支持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陈某以书面形式在国家级媒体上声明所售“虫草鹿茸”为有毒、有害食品,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人民币86463.18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新吴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介绍。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和遏制功能,以及对合法市场交易的激励功能。通过此案,一方面制裁和预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法行为的发生,另外一方面激发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聚合力,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