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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无锡市江河航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码头存在违法建设检察建议书
2019-10-08 13:58: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锡新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29100013号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无锡市江河航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码头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无锡市江河航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桥北旁的码头,有未经批准设置的用房十余处,约1000多平方米,至今尚未拆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锡新办发〔2016〕37号《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承担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承担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第十款“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依法实施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巡查、督查工作”的规定,你单位作为我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全区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依法严格履行上述职责,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案中,无锡市江河航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置临时用房的违法行为,至今未进行查处。另外,我区多处港口码头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城乡规划管理有待加强。为提高规范履职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内河水运建设管理和经营市场,完善内河干线航道码头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请依法及时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7月23日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