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锡新检诉量建〔2019〕261号
被告人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以锡新检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 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