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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新吴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检察建议书
2019-10-08 13:57: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锡新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029100012号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吴分局:

  本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新吴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中, 你单位存在未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2017年11月17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锡新办发〔2017〕272号文件,决定开展新吴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以来,你单位对我区需整治的56个非法码头土地调查尚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锡新办发〔2017〕272号《新吴区内河干线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方案》“区政府组织经发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安监和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经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整治工作,建立水陆联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格局,做好非法码头源头治理,防止非法码头滋生和蔓延”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你局作为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我区需整治的非法码头进行土地调查,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为其他部门执法提供相应依据,但你单位至今对我区需整治的56个非法码头土地调查工作尚未履行完毕。为提高规范履职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港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内河水运建设管理和经营市场,完善内河干线航道码头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请依法及时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完成我区非法码头整治土地调查工作。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7月23日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