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宜兴市凌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蒋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某分别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11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担任凌霞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在购地、地块转让及协助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等方面为华庭置业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华庭置业公司负责人所送贿赂数额巨大。
二、挪用公款
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担任凌霞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合计挪用凌霞公司公款人民币37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