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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手记】严审细查确保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2019-02-27 17:16:00  来源:本院宣

  作者介绍:

  钱豪奕,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员额检察官,多次获评全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院先进个人等,办理的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掐指一数,今年是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五个年头。我是2005年参加检察工作的,一直是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法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后,我转岗进入刑事检察部门,从书记员做起,一路披荆斩棘,成长为今天一名能够独立办案的员额检察官。

  还记得刚接触刑事检察工作,为尽快转换工作角色,我不断向周围同事请教工作经验和方法,抓住每一次开庭、提审的机会,学习他们如何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如何巧妙地运用庭审、讯问技巧,更学习他们办案的理念和思维方式,逐渐从一个“门外汉”到熟悉、精通业务的“行家里手”。

  四年多的办案经历,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除了那些有影响力或者最终入选典型案例的案件,还有一些看似微不足道却值得久久回味的的“小案件”。比如,2016年春节前夕我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仅2000余元的盗窃案。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在网吧包夜熟睡之际,先后两次窃得三名被害人手机各一部,价值经鉴定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拿到案卷时,我本以为它和之前办理过的其他盗窃案件一样普通。在经过阅卷之后,我发现该案的涉案金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鉴定意见的主体、程序、形式等都没有问题。然而,我的心中始终有那么一丝疑虑:“会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呢?”毕竟三部被盗的手机中有两部由于销赃困难被犯罪嫌疑人丢弃,价格认定中心没有对手机实物进行鉴定,稍有不慎的话则案件会呈现不同的结果。

  于是在之后的审查中,我对该案鉴定意见进行了重点审查。我拿着鉴定意见字斟句酌反复研究,注意到价格认定中心是依据被害人的报案笔录从而确定涉案手机的型号,以案发时间作为基准日套用折旧标准进而认定了涉案手机的价值。而关于手机型号的证据仅有被害人一人的陈述,并且他无法提供相应的购机凭证;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仅仅供述了窃得手机品牌,并不清楚该手机的具体型号。

  出于谨慎起见,我上网搜索查询了被窃的两部涉案手机的相关信息,发现其中一部手机是2015年9月才上市,而被害人却表示他是在2015年3月购买的该款型号的手机。这样从时间上来看,被害人提供的被窃手机型号存疑,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定对象明显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于是,我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侦查机关,要求继续补充侦查,重新制作估价鉴定意见。最终,该起案件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小编说

  ——正是由于检察官对鉴定意见多看了一眼,这个案件的走向发生了变化,犯罪嫌疑人的人生遭遇也发生了改变。正是由于每一名司法人员对真相、对细节的苛求与严守,锲而不舍的反复审查,才避免了一件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编辑:郝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