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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只要勇于探索求极致,小案件也可以推动中国法治新进展
2021-03-16 13:58:00  来源:无锡高新区检察院

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从总则到分编,有四个条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尤其是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看到这一条文,我百感交集,徐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个标的只有百余万元的小案件,但是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公益诉讼案,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迎难而上,用求极致的探索精神,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此案和聂树斌无罪案一起入选2016年度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可以说是小案件为推动中国法治新进展作出贡献。

五年来为检察公益诉讼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走过的路、流过的汗、长出的白发……所有的付出都值了。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决定》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说,是转型发展的机遇。在《决定》出台的第二天,我们就开始对近年来徐州两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类实践探索进行调研。全省第一份有关公益诉讼的调研报告在2014年11月新鲜出炉,得到省检察院及市人大的充分肯定,我们已经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看电视得来的第一案

徐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造纸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线索的发现,源自一个偶然的机会。2015年2月27日(阴历正月初九),家家户户还沉浸在春节的喜悦中。当天晚上,基层检察院的一位干警在家看电视,发现江苏卫视《有一说一》栏目以“‘牛奶河’调查,大年三十黑水突至养殖户损失惨重”为题,曝光第一问题。这位干警敏锐地感觉到“牛奶河”的背后可能存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正是这位干警的“深究”,使得一起公益诉讼案浮出水面。

在领导的支持下,基层检察院对环保局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环保局及时依法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但是河流污染的现状没有改变,扑鼻的臭味依然存在,当地百姓苦不堪言。河流污染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造纸厂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后是否就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带着这些疑问,基层检察院调取了企业违法排污2000吨的行政处罚卷宗,并将这起案件向徐州市检察院进行汇报。

接到案件,我当即进行阅卷审查,违法排污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也较为充分。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呢?是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还是通过社会组织来提起诉讼?虽然《决定》提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只有原则规定,并无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万事俱备仍欠东风。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次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江苏等十三个省级单位作为试点。鉴于徐州已有多年的实践探索,江苏省检察院选择徐州作为全省七个试点城市之一。此时,我们已经有了成型的案件线索。

鉴定难逼出来的全国首家专家库

2015年7月,徐州市检察院就对这起案件正式立案。立案之后难题来了,环境损害涉及水、土壤、大气,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如果环境损害无法鉴定,本案就无法提起诉讼。为了确定环境损害后果,我们及时走访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咨询鉴定问题。

但是鉴定机构一张嘴就把我们吓住了,鉴定费起步价10万元,谁来出这笔钱啊?虽然最后可以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但万一被告没有赔偿能力呢?或者,万一鉴定结果不理想,最终这10万元谁来买单?难道就此放弃?不,既然试点,我们必须“摸着石头过河”,用办案来试,否则,试点的成效如何体现!那段时间,徐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小伙伴满脑子都是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可以说为伊消得人憔悴。我每天晚上九、十点回到家,疲惫至极而又睡意全无,陡然间发现鬓角刺眼的白发。数个失眠之夜只为寻找解决方案,终于有一天灵光一现:徐州有丰富的高校资源及科研机构,我们把相关领域专家组织起来,向专家借智,成立自己的智囊团不就解决鉴定难题了吗?

在领导的支持下,2015年9月21日,徐州市检察院选聘50名专家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这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家公益诉讼专家库。实践证明,我们创立的专家库制度,成为案件成功推进的关键一招。通过专家为专门性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效解决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助推了2018年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出台。

试点闯出来的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本案办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当时仅在学术界提出这一概念,实践中并无先例,但既然是试点,就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大胆探索,为试点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依据。本案中,最初发现的违法排污只有一次2000吨,如果只要求赔偿2000吨修复费用,办案就简单容易多了,无需进一步调查就足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对被告来说,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我们认为决不能就案办案,要“小案精办”,强化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诉讼,加大违法成本,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真正从源头遏制高发的违法排污态势。

1寻找法律依据:

首先从研究法律规定开始,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点条文反复研读。其中,司法解释第23条在制定过程中,曾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司法解释正式出台时,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删除,但是,最高法王旭光庭长及专家学者均认为惩罚性赔偿确有必要,法院依职权酌定修复费用时可以参考惩罚性赔偿规定精神。且,司法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多种因素,予以合理确定。其实,这个“合理确定”就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另一种说法。

2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

起初,我们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赔偿违法排污 2000吨生态修复费用,造纸厂提出只要检察机关同意调解,可以当庭履行到位。但是,我们并没有如释重负,造纸厂竟敢如此明目张胆违法排污,不可能是“初犯”。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再次奔赴环保局,针对性调取该厂五年来是否还有违法排污行为证据。果不其然,该厂2015年之前连续两年有违法排污行为,但是查实的排污数量仅为2600吨,修复费用合计只有269100元。我们通过行政处罚卷宗、企业环评报告、污染河流水文状况、专家专业咨询意见,证实造纸厂多次违法排污、危害后果严重,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提供扎实的证据基础。

3变更诉讼请求:

有了法律依据,加上大量调查核实的证据。2016年3月16日,徐州市检察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造纸厂以专家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00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李娟庭长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理论界实务界争议很大,且没有先例可循,但是李娟庭长创新意识强、业务能力突出,勇于作出惩罚性赔偿全国第一案。2016年4月11日,本案作为检察机关第一起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开庭,中央电视台等二十多家媒体现场报道,最高检、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省法检两长均现场观摩。最终,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四倍的赔偿责任。

不忘初心再出发

这起案件判决生效后,企业主动履行了判决,并且对环保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在“263”专项行动中,顺利通过环保督查,经济效益也有较大幅度提升,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这起案件为全国公益诉讼试点提供了模板,之后,全国各地的公益诉讼案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在检察公益诉讼之路上,我们始终用求极致的标准办好每一起案件,我和我的小伙伴也因此从全省一百多个专业化办案团队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省十佳办案团队称号。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后设立的公益诉讼及行政检察部的检察人,渐渐成长成才,涌现出最高检西部讲师团成员王辉、全省业务标兵之首刘亮、给全国法检联合培训班开讲第一课的朱奇。

因江苏省高法对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重新规划,徐州中级法院不再承担公益诉讼审判业务,李娟庭长也调离环境资源审判庭,我也因工作调整离开工作24年的徐州市检察院。当然,不管岗位如何变换,求极致的标准不能变,只要始终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中国法治的推动者、创新发展的先行者。

  编辑:郝红梅